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二、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附錄**-6**)。
三、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府教課字第1070042175號函辦理。
貳、目的
一、鼓勵校長和教師運用公開授課方式,相互觀課學習教學經驗、教材教法、教具製作、視聽媒體運用、資訊融入教學,建立專業發展共識,促進教師合作成長。
二、藉以切磋教學方法,精進教學專業能力、觀課班級經營,有效輔導學生生活;增進教學技能,提升學生學習成效,達到教學目標。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教師(含校長)、代課(理)教師等。
肆、實施內容:
一、每學年度校長及每一位教師不限領域,至少須進行一場公開授課,科目依其任教或專長科目為原則。分別於第一學期9月20日、第二學期於3月10日前確認後提交教務處,並公告於學校網站。
二、教學觀察者安排無課時間進行教學觀課活動,於觀課日前三天內,向所觀察班級授課校長及教師索取「教學活動設計」,並主動了解班級學生學習狀況;入班觀察並填寫「公開授課觀課紀錄表」。
三、每次公開授課以正常化為原則,教學觀課時間以每節45分鐘為一單元。
四、每場次授課校長及教師主動邀請至少2名教師參與觀課,教學觀課結束,於一週內進行回饋分享並完成「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自評表」。會後由教務處整理成冊。
伍、實施方式
一、安排公開授課:教務處於每學年(九月)初排定公開授課辦理時間規劃表(附錄-1)。
二、設計教學活動:演示者針對教學內容進行設計(附錄-2),於教學觀摩日前三天,提供同儕觀課教師參閱。
三、進行教學觀察:同儕夥伴依教務處排定時間入班進行教學觀察,觀察過程中,至少拍二張數位照片(附錄-3),並填寫「公開授課觀課紀錄表」(附錄-4),參與議課後將附錄-3、附錄-4交回給教學者。
四、教學省思紀錄:教學結束,教學者依據同儕回饋內容進行分享、省思,並將省思所得紀錄於「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自評表」(附錄-5)。
五、教學者或觀課者請將上述表單(附錄-2、-3、-4、-5)送至教務處彙整。
六、教務處收齊「觀課紀錄表」、「活動照片」及「自評表」後,複印乙份,併「教學活動設計單」呈校長核定後存教務處備查;原始文件交還教學者自行收存於教學檔案。